在混用时,要根据作物对象明确应用目的,再注意调节剂的功能,做到混用的目的与生长调节剂的生理功能相一致,不能将两种生理功能完全不同的,混合后不能对应用目的起增效作用的,甚至是对立的生长调节剂进行混用,使各自的生理功能互相抵消,例如矮壮素、多效唑、比久等不能与赤霉素混用。
第二,酸性调节剂不能与碱性调节剂混用
混合植物生长调节剂时,要注意各自的化学性质,不能将酸性与碱性的二种调节剂混用,以免发生中和反应,而使药剂失效,例如乙烯利是强酸性的生长调节剂,当PH>4.1时,就会释放乙烯,不能与碱性的生长调节剂或农药混用。
第三,要重视混用化合物相溶性
植物生长调节剂之间或与某些植物营养元素混用时,要注意各种化合物的相溶性,保持离子平衡关系。在生长调节剂中加入某些植物营养元素时,要防止出现沉淀、分层等反应。
第四,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宜与除草剂混用
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宜与除草剂混用,以防止对作物不安全而失去应有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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