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中,哪些情况属于“注册不当”?
与此相关的商标注册法规是: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商标注册不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意图,也可能是由于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在先权利未具备充足的检索手段。
注册商标一经撤销,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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