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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使用许可种类的分析-鑫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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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1-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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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获得他人商标的使用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是获得商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商标的使用许可类型有哪些呢?鑫彭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比如A公司获得B公司在江苏省内使用B公司商标C的普通许可,同时B公司也可以将商标C的许可授予第三方公司C在江苏省内使用。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如上述A公司获得B公司在江苏省内使用B公司商标C的独占许可,即B公司不可以再将商标C许可给同在江苏省内经营的D公司,同时B亦不能在江苏省内将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这一条与第二条的区别在于B公司可以在江苏省内使用该商标。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许可的内容,如果您有意通过获得商标许可的方式获得他人商标使用权,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谨慎考虑以上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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