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充分地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文艺界的修法诉求,为文艺工作者的应有权益鼓与呼,权益保护部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四点修法建议。
一是增加有关追续权的条款。使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在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能够从自己作品的价值增值部分获得利益。
二是扩大视听作品的权利人范围。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包括编剧、导演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并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收益分享。
三是慎重考虑新增加的关于媒体工作人员职务作品的条款内容。“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新规定,重新调整了媒体工作人员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有关条款,可能会产生不可预知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予以慎重考虑。
四是增加保护公共艺术作品的条款。对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唯一载体的情形,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
为了充分反映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修法呼声,权益保护部也就《修改稿》征求了中国文联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意见,并已将所征求到的有关协会意见一并反馈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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