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大厅 » 综合 » 知识产权 »

商标抢注行为有那些?-鑫彭知识产权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单价: 面议
起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01-22 22:54
浏览次数: 469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有人比喻,创业就像打游戏,每天都在闯关、打怪兽、升级,一关闯过还有一关。也有人说,商标注册就像西天拜佛求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方能飞升仙界,得道成佛。在这一路的技能和装备的增强中,还时不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来。

比如商标被抢注,商标隐患虽然不像产品、市场、融资环境等问题一样显而易见,但关键时刻措手不及的攻击,却也使很多创业者和创业公司难以接招。

就有不少公司曾在商标问题上中枪。

那么抢注商标有那些形式?企业们了解了商标抢注者关注的对象,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鑫彭知识产权为您科普:

(一)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所以就有了海信准备在德国大展拳脚时却发现其商标已经被德国一家公司抢注。德国公司巨口大开,双方未达成和解,后来海信不得不转换商标图案在德国重新开始。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饱受争议,但在法律上该注册是合情合理的。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在中国,有相当部分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又未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海内外市场实时监控,未及时收集侵权信息,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撤销的难度及费用将可想而知,而企业要夺回商标权,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鑫彭知识产权提醒您,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最好进行全类注册和防御性注册,有一些跨国公司则格外需要了解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政策。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农村网看到的,谢谢!
      本文地址:http://www.nongcun5.com/sell/128244.html
      重要提示:交易时请认准企业营业执照认证会员农富通会员,确保交易,以免受到损失!以上信息由会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农村网不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请仔细甄别.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请联系我们.
同类供应信息
 
产品分类拼音索引: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