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
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2月22日
那么,个人名义是否受影响呢?
个人名义作为注册申请人、转让受让人等,仍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执照来证明,所以,如果个人名义提交的证明文件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仍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即新版个体户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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