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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商标何时方休?-鑫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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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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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2016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已违反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

乔丹公司是我国福建一家专门从事体育用品生产的公司,该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注册了中文“乔丹”以及拼音“QIAODAN”等多个商标。虽然这家公司和体育明星乔丹毫无关联,但造成消费者误解的情况却不假。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认为异议无效,并允许该商标继续使用。而后乔丹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在一审维持裁定、上诉又被驳回的情况下,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今,随着最高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被判侵权应予撤销,这场持续4年的商标权之争终于暂时画上一个句号。该案件也成为商标维权案例的典型。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与其他几种权利相比,人们对姓名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由于名人的姓名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加之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一直不明确,一些小企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故意钻法律缝隙。

本案中,中国乔丹公司并不承认侵权,坚称“Jordan”在外国是个普通姓氏,中文“乔丹”及拼音“QIAODAN”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现实中重名现象很常见,一般情况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不过,当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使社会公众将该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特定的联系,则该名称就应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保护。

乔丹虽是个常见的姓氏,但对于公众来说,一提到这个名字首先想到的就是“飞人”乔丹。尤其是将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商标,更会引发公众混淆或误认。在上海、北京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当被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该公司代言人或存在其他联系。在未经乔丹本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乔丹公司擅自将“乔丹”申请注册为商标,对其姓名权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相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著名体育明星“宁泽涛”被传申请注册商标,而这一申请并未经过宁泽涛本人的同意。

商标的价值就是企业品牌的价值,一个企业如果成功地经营好了自己的品牌,那么,商标就会变得“值钱”,而商标,是一条能让人最快记住一家企业的捷径,也是一条保护企业形象和价值的捷径。

对于企业来说,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虽然可以暂时“背靠大树好乘凉”,享用名人效应带来的品牌溢出价值,但在法治社会和知识产权时代,投机取巧终究不如稳扎稳打的基础来得长久。鑫彭知识产权还是要提醒您一句,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注册是品牌国际化的通行证。如果没有这张通行证,所有为品牌而做出的努力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您在注册商标时也应当规避商标名称近似或者相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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