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使用许可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权人有权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
注意: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其区别在于:
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对方使用(商标权人虽然拥有商标但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许可——对方和商标权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许可——除了对方,商标权人还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权人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一般来说,授权的许可权限越大,得到的报酬就越高。
操作方法:
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后,商标权人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即可。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
适用情形:资金周转不开,流动资金短缺,生产力不足,不想丧失商标权等情况
二、质押贷款
我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从1995年开始,商标就跟房子汽车一样,可以作为动产进行抵押了。如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将商标变现的话,则需要向银行申请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
注意:
目前来说,只有北京银行、交通银行等少部分银行提供商标质押贷款服务,且审查严格、授信额度较低,一般来说,银行要求贷款对象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并且要由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流动资金贷款。
操作方法: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通过审查,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3、双方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4、执行借款合同;
5、商标注册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交易方式:申请贷款
适用情形:资金不足,短期流动资金短缺,需要融资的企业
三、商标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卖掉”商标。
注意:
与商标许可不同,商标进行转让之后意味着原商标持有人不再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另外,如果原商标持有人还拥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应一并转让给对方。
我国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宣传越来越广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程度也越来越全面性。就商标而言,我国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成功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第一步,如果您现在还没有注册商标,且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经验,鑫彭知识产权顾问以多年的商标注册代办、版权登记代理及专利申请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这样能省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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