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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记不能在瑞士商标注册-鑫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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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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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瑞士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一种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单独或组合而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等要素或者带有颜色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

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绝对禁注标记

1.属于公共领域的标记不予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的标记除外;

2.由商品本身特殊性和商品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者由技术上必须的包装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3.容易导致公众产生错觉的标记;

4.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以及违背现行法律的标记;

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3款所列的禁用标记。此外,通用名称不具有注册性。是否是通用名称,通常是根据瑞士的三种官方语言,即: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和一般瑞士人都懂的英语来判定。

(二)其他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

1. 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的标记;

2. 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3.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近似,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对于上述3种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如果已经注册的话,唯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

在先商标包括: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日的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经展览会展示获得优先权的商标、通过申请程序最先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在瑞士领土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视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2款所指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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