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绝对禁注标记
1.属于公共领域的标记不予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的标记除外;
2.由商品本身特殊性和商品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者由技术上必须的包装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3.容易导致公众产生错觉的标记;
4.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以及违背现行法律的标记;
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3款所列的禁用标记。此外,通用名称不具有注册性。是否是通用名称,通常是根据瑞士的三种官方语言,即: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和一般瑞士人都懂的英语来判定。
(二)其他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
1. 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的标记;
2. 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3.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近似,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对于上述3种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如果已经注册的话,唯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
在先商标包括: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日的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经展览会展示获得优先权的商标、通过申请程序最先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在瑞士领土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视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2款所指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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