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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吗?鑫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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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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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今日鑫彭知识产权小编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他想要申请一个叫“江苏汇融财富”或者“河北汇融财富”的商标,而且已经有人申请了“汇融财富”这个商标,请问能够注册商标吗?

  我们给他分析的结果是不行的,因为:

  第一:他们是同一个行业,保护的类别相同,那“汇融财富”这个商标已经保护了他所需要申请的类别,所以再去申请,就跟别人的相同了。

  第二:中国商标申请是不分地域的,不管是在深圳申请,还是在外省申请都一样,如果想要在海外申请有可能会成功,但客户的商标想要在国内使用,申请海外商标是没有意义,而且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新《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海的“互助”青稞酒商标等。

  关于商标申请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大家知悉的。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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