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因为历史、政治等原因,台湾的商标制度与我国商标制度并不在一个体系内。而因为法律的时空效力限定,在一套法律系统里受保护的权利,放在另一套法律系统自然另当别论。
无论是已经在台湾注册过的商标要拿到大陆使用,还是反过来大陆品牌想进入台湾市场,都需要在当地重新进行申请商标注册。
大陆和台湾的商标制度有什么不同?
其实把两岸商标法的法条单独拎出来看,也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是以“申请在先”为确权原则啊、使用证据在异议、撤销及侵权等案件中发挥作用、转让不能只转让部分商品/服务选项需全部转让、在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规定任何人可申请撤销等等。
需要注意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类表的差异
大陆商标注册依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台湾商标注册依据的商品/服务分类标准其实都是基于国际通行的《尼斯分类表》,但在一些具体的选项上,因为两岸的文化差异,就可能存在不同。
比如,商品“非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在大陆是归入第30类(倾向于食品),而台湾则将这类商品归入第5类保护(倾向于药品)。
另外,注册大陆商标时,商品/服务选项超过10个开始增加申请费用,而注册台湾商标时,商品/服务选项超过20个会增加费用。
②申请程序的不同
大陆商标的申请程序,是先进行形式审查(审理主体资格材料及该商标标记是否合法),形式审查不合格,会要求限期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合格后要下发受理通知书才表示商标局接受了该商标申请。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是否在相同/近似商品/服务选项上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等)。
而台湾商标则是申请人备好主体资格材料、填妥申请表格、并签名或盖章后,提交到台湾智慧财产局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随即当局才对该商标进行程序审查(与我们的形式审查相同),如有文件错误缺漏,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而程序审查完毕后,直接依据商标审查准则,对该商标进行实体审查(与我们的实质审查相似)。
另外,台湾商标注册采用的是“异议后置”制度——即商标通过实体审查后视为已注册,此时同时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也是3个月)。
而如果任何第三人反对该商标的注册,需要在注册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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