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诱导消费者。
这是所有商标要遵循的第一原则,立体也不例外。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因为形象包含的内容很宽泛,不能具体指出商品的内容和产品性质。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是清真制品的误认,也有可能造成是产地的误认,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在目前还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的要求,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此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没有那么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不是原始形成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无论是立体商标还是平面商标,根本目的都是作为企业的标志,提高辩认读和独一无二的形象。没有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偶尔会出现,商标重复、设计表意不明等问题。这时建议企业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为您答疑解惑。鑫彭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平台里进驻了很多优秀的代理机构。为您提供商标服务,专利服务,版权服务等。众多的知识产权人在这里得到了优质的服务。我们用心,用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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