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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8111
内容摘要:9月27日电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
        9月27日电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清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与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清江是长江在湖北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属于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为了更好保护清江流域的生态,《条例》要求政府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建成的予以关停搬转。《条例》还支持推广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条例》要求,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完善废旧农用薄膜以及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另外,《条例》禁止企业或个人在清江流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在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及控制水电站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生态流量监控平台,对流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实时监控,水电站要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合理安排闸坝泄洪量;清江流域要求控制新建水电站,禁止新建装机5千万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对于已建的水电站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条例》还对清江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建设洄游通道等作出规定,要求清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禁止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原有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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