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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订)》举行听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云南信息报  浏览次数:8168
内容摘要:6月1日下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就《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听证会,23名听证代表围绕《条
        6月1日下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就《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听证会,23名听证代表围绕《条例》畅所欲言,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条例》指出,每年的1月和6月拟定为植树月。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程序报批并交纳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占用绿地面积数处每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拟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行为进行分级处罚。

在城镇绿地内,禁止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行驶、停放车辆。违反规定,拟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倾倒垃圾污物、化学物品及残渣;取土、挖沙、采石;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以及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拟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规定,多名听证代表表示,应对“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除了明确其缴纳的标准以外,还需要对缴纳以后补偿基金使用的用途在《条例》中进行说明。基金收上来以后,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下一步的使用方向建议明确用于建设绿化发展方向。”听证代表张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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