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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群众务工增收脱贫受鼓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广西日报  浏览次数:82876
内容摘要:原标题:贫困群众务工增收脱贫受鼓励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是就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是打赢脱

原标题:贫困群众务工增收脱贫受鼓励

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是就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为创新补充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助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增收脱贫,2020年3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对这一政策,自治区扶贫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激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内生动力,鼓励贫困群众通过务工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全区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根据自治区领导的部署,我们创新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支持各地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为贫困群众提供就地就近临时性工作机会,实现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目标。

问:什么是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其中设置了哪些岗位类型?

答: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乡镇政府开发,行政村用于安置贫困群众就业,以促进增收脱贫为主要目的,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非盈利性临时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抢修、“三清三拆”、抢险救灾、临时看护照料、疫情防控等。

问: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设岗原则是什么?

答:乡镇建立岗位库,行政村建立岗位人选库。岗位设置要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需要,体现季节性、阶段性、应急性、实用性。可采取按月用工、按日用工、按事项用工等方式设置岗位,定岗不定人,统筹安排上岗。岗位要优先安置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极度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党员家庭、军烈属家庭、失独家庭、单亲家庭人员。

问:如何做好相应的岗位管理工作?

答: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计算工作酬劳。对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暂停安排工作。确保按劳付酬,在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的同时,切实提升贫困人口内生动力。

问:请介绍一下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答: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问:对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设置有哪些监督管理?

答:加强对岗位设置的源头审核监督,结合实际合理控制上岗人员规模,不得借非固定性扶贫岗位之名变相发放补贴,严禁出现贫困户“轮流坐庄”等泛福利化问题。各县要加强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要维护贫困劳动者权益,用工发生纠纷的,由行政村和上岗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抽查,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工作取得实效,扶贫资金使用达到效益,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加强监督指导。(记者 陈 静 原文编辑:曹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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