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基层政务公开有标准了!这些亮点咱老百姓得知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81140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冯松龄)哪里易腐败就公开哪里、公开事项不准一刀切、便民服务中心要为老百姓设专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冯松龄)哪里易腐败就公开哪里、公开事项不准“一刀切”、便民服务中心要为老百姓设“专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出部署。

近年来,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仍存在基层政府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诸多难题,在“最后一公里”处,老百姓对政务公开的需求持续增高。

《意见》强调,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处处体现着国家层面对群众诉求的关切,许多亮点值得关注。

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意见》提出,基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环境保护、涉农补贴、义务教育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而其中对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同的地区,容易腐败的点也不同,哪里腐败就公开哪里,理应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意见》要求,基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近年来,基层政务APP呈增多趋势,五花八门的政务APP让许多企业和百姓分不清该用哪个办事,哪个信息权威。信息爆炸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同一个信息在不同部门的查询结果不同的现象。”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基层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呼之欲出,迫在眉睫。

为了方便每个老百姓都能获取政府信息,《意见》还提出,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使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相关查询咨询等服务。对此,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举将保障没有上网条件的群众对政务信息获取的权利,使基层百姓都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那么,此次《意见》是否有可能增加基层负担?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基层政府要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逐步实现政务公开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

“这样的工作目标设定与《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前期,在全国100个县(市、区)组织开展了为期1年的试点,也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试点地区政府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说明《意见》中的相关举措是符合基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该负责人指出,这也是与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工作一体推进的,不会额外增加基层政府负担。

对于基层是否需增加机构和编制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在现有其他工作机构上加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牌子,在现有人员中明确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事有人干,不需要另行增加机构和编制。

《意见》还明确了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基层政务公开有标准了!这些亮点咱老百姓得知道”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109/6850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