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山东:非农村户籍可经营家庭农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1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83133
内容摘要:    近日,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山东省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今后,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据了
   

 

  近日,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山东省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今后,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据了解,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2013年5月省工商局出台《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此后,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4.8万户,从组织形式看个体工商户约占82.5%,个人独资企业占16.2%,公司等组织形式占比较小。

  为进一步扶持涉农市场主体发展,日前,省工商局会同省农业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允许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此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部分返乡创业人员有热情、有技术、有资金,但因为已不再是农村户籍被挡在了家庭农场创办者范围之外。”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改变这一状况,也为了顺应当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山东省不再将“农村户籍”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登记的硬性条件。

  新管理办法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照商事制度改革登记便利化要求,对家庭农场登记组织形式、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年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简化。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山东:非农村户籍可经营家庭农场”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1021/5238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