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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4  浏览次数:816228
内容摘要: 标准是评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准绳。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严谨的
         “标准是评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准绳。”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是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健全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是基础。为此,亟需建立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

  要判定农产品和食品是否“合规”,首先就必须有“规”。戴天荣认为,从我国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仍然存在两大问题,突出表现为“缺”——

  “明物质”缺标准,主要指已登记使用的农兽药和已明令禁限用的物质。我国登记使用的农药620多种,目前仅对其中387种农药制定了3647项限量指标。我国登记的兽药350种,但仅对94种兽药制定限量551个。

  由于标准缺失,基层监管工作十分尴尬。比如对于超范围使用农兽药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由于缺乏判定标准,即便检出也难以处罚。

  “暗物质”缺预防,主要是新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这类物质既难预知,也难监管,往往一经发现就会在全产业链传导,造成全国性甚至全球性恐慌。对于这些危害物质或者潜在危害物质,我国一直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戴天荣提出,可借鉴国际做法和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经验,尽快将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制度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列举制”转变为“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准许制”,探索建立“准许标准、一律标准、豁免标准”三位一体的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新制度。

  “准许制”的核心思想是预防未知和未知从严——农产品和食品中不得含有“准许列表”之外的危害物质,“准许列表”之外的物质都执行“一律标准”,一般是不得检出。而“准许列表”之内的物质都会有一个具体的限量值,至少先有“规”,哪怕暂时不完善。

  为此,他建议将“准许制”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高度予以确立。同时,要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与农兽药登记许可联动、与质量安全监测联动、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联动、与国际标准制定联动的新机制。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刘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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