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惠农政策 » 正文

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障再原有范围再次扩容 重大疾病已达22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83757
内容摘要: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再次扩容。《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2014年在继续巩固原有20个大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 至此,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已达22种。具体包括
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将再次扩容

  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再次扩容。《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2014年在继续巩固原有20个大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

  至此,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已达22种。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各地新农合对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内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将加速铺开。国务院医改办和卫计委日前发文,要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实施大病保险试点,按照相关政策,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障之间的关系,卫计委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姚建红表示,大病保险政策是以参合(保)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报销标准,而新农合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在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

  国务院医改办政策组负责人傅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化医改以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快推进,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人均80元提高到了2013年的280元。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未来随着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75%左右,门诊统筹也将覆盖所有地区,相应的支付比例会提高到50%以上。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将加速铺开。国务院医改办和卫计委日前发文,要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实施大病保险试点,按照相关政策,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障之间的关系,卫计委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姚建红表示,大病保险政策是以参合(保)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报销标准,而新农合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在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

  国务院医改办政策组负责人傅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化医改以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快推进,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人均80元提高到了2013年的280元。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未来随着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75%左右,门诊统筹也将覆盖所有地区,相应的支付比例会提高到50%以上。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障再原有范围再次扩容 重大疾病已达22种”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210/2903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