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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对商标的区分-鑫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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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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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对一般商标按照混淆原则进行保护,实际履行着《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反商标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

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条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知名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所以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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