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显著性:
根据泰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名称具有显著性:
a.自然人名/不是其本意的姓氏/法人名称/特别设计过的商号;
b.直接描述商品质量或特点的,并且不含地理名称的;
c.特别设计过的颜色的组合/设计过的字母数字或者自创的词语;
d.申请人或者其他人的签名,前提是必须得到这个人的许可;
e.某个已去世的人或申请人的肖像,前提是必须得到这个人的许可;
f.自创的图形。
商标的显著性还可以通过使用来取得,既使未达到上述要求。
(二)在泰国,下列要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皇家政府机构的徽记和印章
(2)国旗及任何官方/皇家旗帜
(3)皇家姓名
(4)皇室热人员的肖像
(5)任何可能指向皇室人员的名字/词语或者短语或者标记
(6)外国国名/国徽或国际间组织的名字或徽记,除非得到这个国家或组织的许可。
(7)红十字红新月
(8)与泰国政府/他国政府/国际间组织颁发的任何奖章文书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9)违反社会道德的
(10)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11)地理标志法里受保护的地名
(12)这个里面提到的其他不可注册的商标
(三)在先审查:
如商标局觉得商标申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所有人非同一人),商品相关或近似的,则商标局可认为该商标注册会造成混淆,不予注册。
泰国商标审查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相同/近似商标由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将其商标关联起来,以免造成市场误认,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申请”,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泰国以往注册过同一商标或者同一商标一次性办理多类的情况下,官方通常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将其关联,这一关联制度除了适用于注册环节,在商标转让程序中也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泰国商标对中文商标审查是较严的,如某客户的中文商标中的“香”、“巨”会被单独解释成字面意思,判定这样的字缺乏显著性而下发审查意见,对中文的逐字翻译解释基本上使得审查意见下发率很高,这种情况下往往就需要通过放弃专用权来通过审查(少数特别案例可以选择进行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专用权、关联相同或近似商标均无法在申请时提出,只能在审查意见的答复中予以解决,这就使得泰国商标注册的费用无形增加。因此,希望通过本文介绍,帮助企业在办理泰国商标注册时规避上述情况而节省有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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