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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青网  浏览次数:8108
内容摘要:青岛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依法从快审判此案,从受案到
       青岛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依法从快审判此案,从受案到审判、宣判仅用30天。同时,由青岛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并组成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确保对该案的裁判做到依法、有据。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李沧区政府区长代表原告区政府出庭。此案的审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对此,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秦艳华,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副处长庞林、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陆静。

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予以“多渠道”惩治

秦艳华谈到,该案的审判体现了青岛中院依法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严肃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发生一起污染环境事件,污染环境的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处罚和惩治。此案就是民事方面的新类型案件,可以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对此类违法犯罪的一个新的“惩治渠道”。

首先,环境污染侵害了个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可以针对其被损害的利益向法院提起普通的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第二,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针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四,环境污染行为人的行为如触犯了刑事法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环境污染侵害了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可以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提高“法治化”意识和工作水平

庞林谈到,通过这一新类型案件,让我们看到了青岛法治建设的新成就。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三化一型”是对青岛干部的新要求。此案中,政府部门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司法渠道来诉求予以惩治,充分体现了法治化意识。通过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改革成效。市中级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落实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给政法干警带了好头、做了表率。全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都应当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天职、服务发展是本职”的执法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好市委提出的15个攻势的目标任务,坚决打赢保稳定、护平安、促发展的平安青岛攻势,包括依法强力保护好生态环境。

通过此案,还让我们看到了,执法、司法要以人民为中心。李沧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原告出庭诉讼,既体现了依法行政,也代表了辖区广大群众的利益、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让侵权人赔偿,还人民群众“绿水青山”。

各级政府担好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陆静认为,政府职能转变,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此案可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是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有所为”的领域。以往,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履行环保监管之责,但对后续的环境修复的追究不够,难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目的。

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市政府及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区(市)政府或有关机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政府名义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是赋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治理难题的体现。这意味着,今后遇有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行政,必要时还应积极通过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一追到底,如果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一权利,就有可能构成失职。

方案的实施也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作为民事原告参加诉讼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证据的收集、整理、保存都要更加规范,才能保证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切实达到惩治违法侵权行为人的目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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