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向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2015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价格保险试点已拓展到26个省市,承保品种增加到18个。人工干预天气、GPS定位、无人机航拍等高科技应用日益广泛。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制种保险试点、农业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等得到了各界充分肯定。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农业保险政策在制定和实施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保意识低,农户还有不少“宁信天、不信保”;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标准高、赔偿认定操作难度大;保险覆盖面窄、品种有限;以及种粮大户参保还未完全实现“少缴少赔、多缴多赔”。而且,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与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风险累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既有普遍共性,又有独特个性;既包含主观考虑,又涉及客观制约;既要考虑农户利益,也要顾及保险机构的经营业绩。问题的产生既有纵向上历史发展阶段的影响,又有横向上现实层面政策因素的影响;既有因地区差别造成的政策效果差异,也有政策不完善造成的参保农户不甚满意。因此,农业保险的风险特性和政策属性客观上要求保险行业要建立一套更高效、更稳定的保险机制,以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既要立足当前实际,探索建立符合国情、农情,更加稳定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和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完善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以实施再保险制度为例。美国农业保险自1938年以来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1996年政府立法规定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提供稳定的再保险支持,大大增强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使美国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覆盖面迅速提升,成为全球最大的农险市场。欧洲的主要农业国家西班牙通过立法明确由国家保险赔偿集团组建共保体(AGROSUGUROS)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法国依托农业互助保险社和中央再保险公司(CCR)建立专项农业再保险制度。意大利、俄罗斯、巴西、日本等国均建立了以再保险为主体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这些制度为稳定所在国的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激活农业保险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如此,西方国家数十年的实践经验还表明,农业保险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换句话说,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对我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该充分总结和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