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赶集信息 » 正文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6  浏览次数:81756
内容摘要:近日,学生状告铁路部门的新闻一度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在乘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车票,被当即要求补票,陈绘衣
 

近日,学生状告铁路部门的新闻一度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在乘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车票,被当即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购票短信、票据照片、身份证等凭据,证明自己已购过票。这不是明摆着“打劫”吗?

状告昆明铁路局案件已被受理

浙大学生:并不只是为了自己打官司

“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在系统中核查我的购票信息,为什么还要全价补票?”下车后,陈绘衣在同学中抱怨起来。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同行的陈绘衣学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听闻后,也觉得这样强制补票的行为不合理。

秦晓砺认为,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随后网络购票又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

“现在12306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均能证明旅客已经成功购票,旅客在进站时,铁路方面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即使旅客在火车上遗失了火车票,他们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秦晓砺称,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依然采取简单的强制补票的办法,实在不合理。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8月下旬,陈绘衣和秦晓砺支教回杭后,商量决定将这一事件中的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他们要求对方退还车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秦晓砺任陈绘衣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后者进行诉讼。

浙江在线记者今天上午也向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核实,该院的确收到了两位大学生的诉状,并受理了案件。

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受理案件后,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也都愿意,昆明铁路局一方最终同意退还陈绘衣车费;不过,昨晚案件的原告陈绘衣却突然不同意调解,执意要开庭,所以现在法院已将诉讼简易程序换成普通程序,等待案件排期开庭。

对于这样的说法,陈绘衣也有自己的理由,“一开始案件还没立案时,被告方是不同意退还车费的,但案件立案以后,被告又称可以退还车费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同意调解撤案了。”

陈绘衣说,之所以要把官司打到底,是因为她身边很多同学有过同样的遭遇,“并不只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公道,而是如果我不站出来,接下去还会有很多人会碰到这样的遭遇,问题依然不能解决,我希望用法律武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唤起社会的关注。”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律师:实名制下依然强制补票

铁路运输企业不够与时俱进

曾代理过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案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系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在实名制以及大量使用电子客票的情况下,纸质车票已不是旅客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凭证。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因为旅客遗失纸质车票,就否定消费者已经依约履行购票义务的事实。

徐霄燕称,1997年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但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认为,在车票实现实名制后,列车上有相关设备可以证明旅客的购票信息。“比如列车长可以刷旅客的身份证来证明其已经购票,可对方却没这么做。”

朱觉明认为,这样的做法,体现出铁路运输企业对消费者的服务理念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较为简单粗暴的做法。

另外,朱觉明认为消费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铁路运输部门来承担。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捍卫利益 强制补票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事”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1016/3614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参与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