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共谋设立电子商务公司,采取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操控交易行情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同年4月7日,三人虚假出资成立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后,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组织、聘用被告人宋伟华、杨涛等数十人进入晨优公司参与诈骗。
该公司在既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也无农产品实物及仓库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现货连续交易系统软件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在该交易平台开设党参、花椒、胡椒等12项虚假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资金安全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入该平台进行交易。
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还积极在重庆、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地发展重庆宏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轩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代理商,以相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交易平台的12项交易产品中均设立2个操盘账号,并在账号内注入大额虚拟资金交由风控部操盘手用于操控产品交易价格,业务经理及代理商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或根据被害人的交易情况指令操盘手反向操作,使被害人亏损。
2013年5月至12月,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代理商采取上述手段骗得客户交易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471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为首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宋伟华、杨涛积极参加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7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对起诉指控诈骗罪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提出辩解;被告人宋儒漫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宋伟华、杨涛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提出辩解,并提出自己并非主犯。
因案情重大,重庆五中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