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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在5城市试点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30  浏览次数:8974
内容摘要: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白剑峰)自7月1日起,卫生部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白剑峰)自7月1日起,卫生部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卫生部要求,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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