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江苏辽宁探索实行农产品召回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9  浏览次数:81154
内容摘要:瘦肉精事件曝光后,各地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从根本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二审 近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明确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

  “瘦肉精”事件曝光后,各地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从根本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二审

  近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明确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为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提供依据。

  农产品不是汽车,吃下肚去无从召回。然而,问题出在哪个环节?责任在谁?如何召回同一“批次”或同样情况的其他不合格农产品,杜绝质量问题扩散?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召回制度:发现一例质量问题,迅速、准确地反映,通过追查、召回,避免一批质量问题的发生。

  不论追查,还是召回,前提是要对每一件农产品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据介绍,目前国内猪肉和蔬菜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已在10个城市168家机械化的定点屠宰场和93个大型批发市场,在生产、屠宰、流通环节建立起了一个追溯体系,今年还将新增10个城市。南京猪肉和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去年也已启动,计划投入8000多万元,在3年内实现肉菜可以追根溯源。

  条例也明确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记录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信息,实现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从任何一个中间环节都可以对产品进行追查。

  条例规定,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录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等情况;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购销台账”……一道环节一本账。

  追查、追回有了依据,一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条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不仅要立即停止销售,而且要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辽宁实施农产品召回制度

  一旦生产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危害健康和安全,将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对农产品实施召回。这是辽宁省近日施行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所作的规定。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办法》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做出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建立农产品召回制。《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中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如果在农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同时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农产品,也不能流入到销售环节。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同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作者:沈苏)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江苏辽宁探索实行农产品召回制度”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10329/121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